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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2125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同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