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顾燕燕与唐伟梁、唐联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燕燕,唐伟梁,唐联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070-2号申请执行人顾燕燕。被执行人:唐伟梁。被执行人:唐联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公证处出具的2015浙余证经字第4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2306000元,本案执行费254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联、唐联珠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