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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向某,武钢实验中学教师。被告李某,武汉市挽月中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