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51号原告韩某。被告代某。原告韩某诉被告代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韩某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对被告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