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国团与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团,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松,郑国团,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松,郑国团,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松,郑国团,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朱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宛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郑国团,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宛城区。;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松,任该公司经理。地址:南阳市仲景路防爆路口东南角。被告朱松,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原告郑国团诉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朱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朱松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二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原告郑国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朱松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向被告于2014年7月3日出借4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利息2分。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只归还了10万元,剩余30万元被告无故拖延,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如下:1、转账凭条两份;证明我第一次取款6000元,又给朱松转款394000元共计400000元。2、借款协议;3、公证书;证实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办公,现公司下落不明。法庭宣读2015年11月16日对韩永亭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韩永亭称系朱松养父,现朱松未在家住,他在何处住不清楚。���告郑国团对询问笔录无异议。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朱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月7月3日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国团借款400000元,原告郑国团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取款6000元交付给被告朱松,并在中国建设银行通过原告账户转入被告朱松账户394000元,后被告朱松给原告出具400000元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因购买房子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朱松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1月3日被告朱松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郑国团向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3日开始,月利率2分,从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并加盖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朱松印章。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支付至2015年7月3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告郑国团与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内容约定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原告催要,在合理期限内未按时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郑国团要求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2、原告请求本案被告朱松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因朱松系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借款协议中法定代表人处盖个人印章属职务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松返还借款的证据不足,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团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4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南阳银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凤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