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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潍坊陆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潍坊康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陆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潍坊康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443号申请人:潍坊陆港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安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雨辰,山东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康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玲,总经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由“APLSANTIAGO”轮承运的,航次011E,提单号:OOLU2564040440,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进口的现存储于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宝利福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内进口聚乙烯123.75吨货物中的70吨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现存于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宝利福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的进口聚乙烯70吨货物予以扣押;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4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