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赵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15号罪犯赵林,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2006)绵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892.59元。被告人赵林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6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5月至2015年8月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53.37分,月平均3.84分。2014年2月28日因积极改造获表扬1次。2012年7月26日受到严管1次。2012年9月10日受到集训1次。2012年10月22日受到紧闭1次。该犯处罚金30000元,未履行。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892.59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行政奖惩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