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执字第00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永敢、杜吉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永敢,杜吉海,贾爱平,魏哲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940-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雅,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韩永敢,居民。被执行人杜吉海,居民。被执行人贾爱平,居民。被执行人魏哲敏,居民。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永敢、杜吉海、贾爱平、魏哲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杜吉海、贾爱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6%,自2013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韩永敢、魏哲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0元,保全费2547元,合计6847元由杜吉海、贾爱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被执行人杜吉海所有的苏C×××××森林牌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本案已查封韩永敢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黎明锦绣豪庭*-*-***室房地产一处(商-1****7),目前已执行到位60000元;同时放弃对魏哲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查封的房产双方正在协商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