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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振珠申请执行赵明智同居子女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吕某某与赵某某同居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建民三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恢复执行,要求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260元。本案在执行中,赵某某已给付子女抚养费3120元(2014年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建民三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2014年度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