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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543-2号原告:张某甲。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梁商民初字第54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某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某银行存款53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张某甲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高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