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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二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简春新与周子兵、孙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春新,周子兵,孙书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二初字第243-1号原告简春新,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周子兵,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孙书华,男,42岁,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春新诉被告周子兵、孙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子兵所有的位于清河县新天地小区A2-25门面一间。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周子兵所有的位于清河县新天地花园广场商业街20150338号房产证项下记载的A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