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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顺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82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锡良,该行员工。被告:邱顺富。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为与被告邱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毅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冯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顺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起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邱顺富向原告分支机构黄岩青年西路支行借款2000000元,并与该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间自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5日;借款月利率8.52‰,利息计收方法为按季结息;若未按期还款,即构成违约,从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对逾期金额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等条款。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邱顺富发放了借款资金2000000元。合同履行期间,截止2015年6月21日,被告邱顺富借款利息已经按约支付。贷款到期时,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从其账户上直接扣划了394.22元本金,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999605.78元及合同期内利息48848元与逾期利息。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邱顺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605.78元及截止2015年9月15日止的合同期内利息48848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78‰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邱顺富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台州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一、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被告邱顺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借款合同》1份,证明被告邱顺富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事实。三、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邱顺富发放贷款2000000元的事实。四、贷款还款信息查询表1份,证明被告邱顺富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20日(记账日为2015年6月21日),原告借款到期后收回借款本金394.22元的事实。五、利息计算表1份,证明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告邱顺富尚欠原告合同期内利息48848元的事实。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时,已将上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给被告,因被告邱顺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证明相应的诉讼事实,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结合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与被告邱顺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向被告邱顺富发放了贷款200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邱顺富在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及时、足额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605.78元及合同期内利息48848元,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按月12.78‰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顺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605.78元及截至2015年9月15日止的利息48848元,并支付按本金1999605.78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2.78‰自2015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188元,减半收取11594元,由被告邱顺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188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