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与张延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张延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维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爱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涛。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一初字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丛维民、任爱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延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