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臧红雨与李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红雨,又名臧红宇。委托代理人王红,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普。上诉人臧红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臧红雨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红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上诉人臧红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