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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臧红雨与李普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红雨,又名臧红宇。委托代理人王红,满城县满城镇燕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普。上诉人臧红雨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臧红雨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臧红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722元,由上诉人臧红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