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靖江格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格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46-3号原告靖江格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宏。委托代理人谭翔。被告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FRANKELLIS。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格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格菱动力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格兰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0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炳涛审 判 员 朱成良人民陪审员 徐炳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力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