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蔡文树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文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文树,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桑植县看守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文树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作出(2015)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文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蔡文树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将案卷移送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二审法定审理期限二个月,实际审理期限为34天。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楚,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5)桑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詹恒清审 判 员 涂明珠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姣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