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宏与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长宏,男。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王贵龙,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宏与被告昌图县亮中桥镇东太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长宏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长宏负担。审 判 长 张 影代理审判员 田 诚人民陪审员 顾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