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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少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隋某,职工。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