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隋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911号原告隋某,职工。被告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