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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325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回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马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与曹某驾驶的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2015年6月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2015年6月15日,经蚌埠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与曹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具有准驾车型B1B2资格。2015年6月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醉酒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四路路口时,与曹某驾驶的皖C×××××号大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当日21时13分许,蚌埠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到达事故现场,发现马某有饮酒嫌疑。当日22时16分,马某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登记。2015年6月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2015年6月15日,经蚌埠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马某与曹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现场照片,呼吸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皖天平司鉴(2015)醇检字第59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聘请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蚌公交认字(2015)第0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证人曹某证言及被告人马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