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永芳与鲁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05元(已由原告周某某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津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