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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4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金峰诉西安虹桥置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4972号原告王金峰,男,1960年7月4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永平,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龙首北路)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峰诉被告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峰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金峰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