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张国军与林桂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军,林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66号申请人张国军被执行人林桂清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玺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