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尚某某,女,生于1989年5月4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3月20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李某某之父),生于1953年3月2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维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妙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