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牛某某,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鹏,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国辉,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可,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骆永亮,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辉、艾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双方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6日生长子王某某,2007年10月29日生次子王某某甲。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8年开始被告迷恋酗酒、嫖赌和网络游戏等恶习,经常带不三不四的女人开房取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欲于2009年起诉离婚,遭父母及亲友劝阻,但被告非但不改,反而对原告和家庭不闻不问,经常惹事生非,侮辱原告,并几次对原告大打出手。自2013年1月起原告从家中搬出,双方分居。原告为早日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起诉要求:一、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按法律规定承担。三、依法分割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婚前经过相互了解,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子,并非原告所述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所述被告的种种行为不是事实。双方婚后感情基础牢固,收入稳定,被告父母资助原、被告进行经营,一家人其乐融融。虽偶尔发生口角都是因为孩子和生活、生意上的琐事。原告平时从事个体经营,不太注重对孩子的教育培养,被告偶尔向原告善意地提出,也是为了家庭着想。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夸大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原告提出离婚是意气用事,双方也没有分居两年多,感情并未破裂,被告珍惜双方的感情并考虑到对孩子的爱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双方于200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1月26日双方生育长子王某某,2007年10月29日生次子王某某甲。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原告提出被告多次与异性开房,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双方认可自2015年5月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徐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同房人员信息查询单,称被告自2010年以来多次与异性开房。被告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来源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被告王某辩解所涉及的异性有些是朋友关系,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帮他人开房或与朋友一起开房打牌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离婚协议、徐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同房人员信息查询单、证人马培培的证言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孟毅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多次与异性开房等原因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以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加强沟通和交流,彼此尊重和信任,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对子女和家庭共尽义务,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枫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