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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延伟与被告周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885号原告王延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王家沟村村民,住本村。被告周文文,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关庄镇后指王沟村村民,现住延川县永坪镇。原告王延伟与被告周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延伟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周文文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被告周文文因母亲生病向我借款15000元。2012年8被告月1日,我又将位于延川县关庄镇岔口村青平川采油厂旁边的饭馆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周文文,当时被告没钱就给我打下一支45000元的欠条。并商定等苹果出售后一并将钱给我。后来我一直催要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辞,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清偿45000元债务。原告向法庭提交被告周文文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周文文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法庭对证据核实分析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为原始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实被告周文文借款45000元的事实。被告经传唤应诉并告知诉讼权利后主动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可视为对原告的陈述和诉讼请求的默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周文文因母亲生病向原告王延伟借款15000元。2012年8月1日,原告又将自己位于延川县关庄镇岔口村青平川采油厂旁边的饭馆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周文文,当时被告没钱就给原告打下一支45000元的欠条。并商定等苹果出售后一并将钱偿还。后来原告王延伟一直催要,但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辞,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清偿45000元债务。本院认为,原告王延伟与被告周文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真实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延伟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周文文承担。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 笑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