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振与陈德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振,陈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108号申请执行人:黄振,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陈德君,男,196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974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君所有的车号为皖F3****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