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5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村小区5号楼1幢30103号。法定代表人:韩玲,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68号1幢10908室。法定代表人:陈根生,总经理。关于陕西雅兰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号巡洋舰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