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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解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长虹申请执行刘保春、王爱民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解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虹。被执行人刘保春、王爱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4)解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9月2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保春在单位暂扣的收入253000元。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