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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王国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523-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朱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国宽,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群义漂染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漂染园滨海五路南。法定代表人:徐国强,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国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慈溪市英特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南侧[房产证号:2068、20**,土地证号:慈国用(2010)第2410**号]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建江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