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曲培培与曲人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培培,曲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曲培培。被执行人曲人安。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人安帐户存款1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是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玉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