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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商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商初字第1809号原告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孝富,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黎明。被告张良,居民。原告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张良非本案合同当事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安县路林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