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与虞伟伟、刘超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虞伟伟,刘超,张锋,董玉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94-1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东段。负责人邵翠萍,行长。被申请人虞伟伟。被申请人刘超。被申请人张锋。被申请人董玉欣。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东关支行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虞伟伟、刘超、张锋、董玉欣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同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79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虞伟伟、刘超、张锋、董玉欣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因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现被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虞伟伟、刘超、张锋、董玉欣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