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绪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绪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44号申请人王绪培。申请人王绪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胡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胡军,男,1976年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三元x村xx幢xxx室,系申请人王绪培之子。申请人王绪培陈述:被申请人胡军因精神残疾,无法自主处理事务,故申请人王绪培请求法院宣告胡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王绪培为胡军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王绪培的申请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因胡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限期要求申请人王绪培补充提交胡军因精神异常就诊的相关病史资料,因王绪培未能提供相关鉴定材料,该所于2015年10月22日函告本院,根据现有鉴定资料,鉴定无法完成,予以退回。以上事实,有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通知及函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王绪培未按要求提供相关鉴定材料,致使胡军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鉴定,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故应驳回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绪培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