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郑志根、蒋赛花与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根,蒋赛花,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郑志根。原告蒋赛花。委托代理人邓军,江苏哲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汇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西86号。法定代表人沈兆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志,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根、蒋赛花与被告江苏汇昌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根、蒋赛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根、蒋赛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郑志根、蒋赛花负担。审判员 陈 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