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缪佶亲与邓铁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缪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锦屏,阆中市柏垭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女,,,,。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分居生活到现在,甚至被告还没有参加其父亲三周年祭日仪式,长期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你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1998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于1999年7月23日在阆中市天林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2000年1月1日,双方婚生一女取名邓某甲;2002年3月9日婚生一子取名邓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农历正月,被告与原告不辞而别并不知去向,被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和夫妻义务。现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起诉来院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和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婚后,原、被告能够共同建设家庭和抚育两个小孩,已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为家庭建设等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是实,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和好的。同时,被告更要尽力改善夫妻关系,增进夫妻感情,给予原告物质上的帮扶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不能成立。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对其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缪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大敏人民陪审员 陈大全人民陪审员 谷宏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