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爱花与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花,新乡市公安局,张荣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辉行初字第90号原告张爱花,农民。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马义中,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利,该局监督部民警。委托代理人王瑞恩,该局监督部民警。第三人张荣枝,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铮,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花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张爱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自愿与第三人张荣枝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爱花承担。审 判 长 侯玉庆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小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