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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邹亚萍与庄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亚萍,庄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918号申请执行人邹亚萍,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文福,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琳,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庄琳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庄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吴 凡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瑞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