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柴志国与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34号原告:柴志国,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明月镇。委托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法定代表人:曹玉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志国诉被告安图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志国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志国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志国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阚兆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