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菜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菜民初字第85号原告黄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金志刚,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3月30日生。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后生育一个孩子,近年来,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要求离婚,女孩陈静怡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2013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麻布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一个孩子,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志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