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进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军,农村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5)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军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进军伙同周仕进、张忠武、尤孙志(均已判刑)等人经密谋后,驾驶摩托车窜到平武二级公路安怀镇路口,以给100元钱帮带路寻找开药厂的“退休教授”买药为由,把被害人杨某骗到平南县安怀镇新益村急基坑果场附近,通过“演双簧”的形式,由被告人张进军假扮卖家,同案犯周仕进假扮买家,同案犯张忠武诱骗杨某合伙买药,以每颗药丸52元购进,再以每颗69元卖出赚差价款的方法,骗取了杨某的人民币12800元后均分。另查明,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张进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同案犯尤孙志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2800元给被害人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尤孙志、张忠武、周仕进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本院(2013)平刑初字第193号、(2014)平刑初字第135号、(2014)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退赃的发票及领回赃款的凭据、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军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军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进军与同案犯共同密谋,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积极实施诈骗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进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进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进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郑 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雨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