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航与徐巍鹏、刘付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巍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航。原审被告刘付军。上诉人徐巍鹏与被上诉人许航及原审被告刘付军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巍鹏上诉称,虽然其户籍所在地为鄢陵县安陵镇卧龙街,但其自2014年2月份起就在郑州市心怡路建业如意花园3号楼1102号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5)鄢民二初字第12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徐巍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是在郑州市,且原审被告刘付军住所地系在鄢陵县人民法院辖区,被上诉人许航选择向鄢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