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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赵福金与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金,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民初字第0169号原告赵福金,无业。委托代理人孙金洪,职工。被告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留村。法定代表人许春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吴超,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金与被告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金撤回���被告镇江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福金负担。审 判 长  王 廷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