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成秀与邹志华、张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成秀,邹志华,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816号申请执行人吴成秀,居民。被执行人邹志华,居民。被执行人张鹏,山东华旌木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8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邹志华、张鹏所有的水曲柳贴面板成品板10万张,沙光机一台,热压机两台,预压机一台,拉丝机两台。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