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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于洪志、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于洪志,李常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郭建伟,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个体。被告于洪志,男,1977年10月9日,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常秋,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伟诉被告于洪志、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洪志、李常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伟撤回对被告于洪志、李常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