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3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于洪志、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于洪志,李常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3886号原告郭建伟,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个体。被告于洪志,男,1977年10月9日,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常秋,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伟诉被告于洪志、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于洪志、李常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伟撤回对被告于洪志、李常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