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与刘小平、徐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刘小平,徐夏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汕尾市区汕尾。负责人黄曙光,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佩敏,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余经寻,系该行职员。被告刘小平,男,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6061()。被告徐夏娜,女,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码×××232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诉被告刘小平、徐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以被告刘小平、徐夏娜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32.37元,减半收取1366.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吕宏辉人民陪审员 李映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