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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顺善与侯智山、杨建文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陈顺善,男,196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智山,男,1953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建文,1966年9月24日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1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7000元,本院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就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69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