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林兴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锐,陈泽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81-2号申请执行人林兴锐,男,200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泽野,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兴锐与被执行人陈泽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