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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杨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青海,系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杨占平,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杨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韩国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