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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法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某与韩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法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陆某,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某,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韩某婚姻纠纷【(2015)峨法执恢字第29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11)峨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某未给付儿子陆启毅抚养费用学费5100元,申请人陆某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韩某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当日履行了给付义务51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已得以实现,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峨法执恢字第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审判员  王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图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