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周祥申请执行谢永刚、刘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周祥,谢永刚,刘刚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谢周祥,男,汉族,生于194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谢永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被执行人:刘刚会,女,汉族,生于1974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谢周祥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永刚、刘刚会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自: